鐵路車站和線路命名、更名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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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車站和線路命名、更名審批”項目是依據《地名管理條例》(國發〔1986〕11號)第六條“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如下:(五)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臺、站、港、場等名稱,在征得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專業主管部門審批”設定的。
目前,《地名管理條例》正在修訂,該項目相關文件國家鐵路局正在研究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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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車站和線路命名、更名審批”項目是依據《地名管理條例》(國發〔1986〕11號)第六條“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如下:(五)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臺、站、港、場等名稱,在征得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專業主管部門審批”設定的。
目前,《地名管理條例》正在修訂,該項目相關文件國家鐵路局正在研究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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