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機車車輛設計制造維修進口許可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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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鐵設備監〔2014〕19號):2014年4月3日印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鐵路機車車輛行政許可工作,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鐵路機車車輛設計制造維修進口許可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鐵路機車車輛,是指直接承擔鐵路公共運輸和檢測試驗任務的鐵路機車、動車組、客車、貨車等移動設備,以及在鐵路上運行并承擔施工、維修、救援等作業的鐵路軌道車、救援起重機、鋪軌機和架橋機(組)車輛、接觸網作業車和大型養路機械等自輪運轉特種設備。需辦理許可的鐵路機車車輛目錄(附件1)由國家鐵路局制定、調整并發布。
第三條 設計、制造、維修或者進口新型鐵路機車車輛,應當分別向國家鐵路局申請領取型號合格證、制造許可證、維修許可證或者進口許可證。
設計新型鐵路機車車輛,設計企業應當取得型號合格證;已取得型號合格證的產品,制造企業在投入批量制造之前,應當取得制造許可證;承擔鐵路機車車輛整機性能恢復性修理(即“大修”)的維修企業在維修樣車投入運營前,應當取得維修許可證;進口新型鐵路機車車輛,在該產品投入運營前,國內進口企業應當取得進口許可證。
第四條 鐵路機車車輛的設計、制造、維修、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產品質量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確保投入使用的鐵路機車車輛符合安全運營要求。
第二章 取證條件
第五條 設計、制造、維修或者進口新型鐵路機車車輛應當符合國家產業和技術發展政策及鐵路裝備現代化的要求,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六條 取得型號合格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企業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申請企業高層管理人員中應當有具備相應設計管理經歷(2年以上)的人員;
(三)申請企業應當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符合以下要求:
從事動車組設計的申請企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人數不低于員工總數的1%且不少于30人,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總人數不低于員工總數的6%且不少于300人;
從事其他鐵路機車車輛設計的申請企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人數不低于員工總數的1%且不少于20人,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總人數不低于員工總數的4%且不少于60人;
(四)具備研發設計能力,有完善的產品設計質量保證體系、管理制度和先進的設計手段,申請企業具有或者通過合作方式具有必備的生產設施、設備、工藝裝備、檢測手段等對設計樣車進行制造驗證的能力;
(五)設計樣車技術條件、設計方案通過申請企業或者科研立項單位審查;
(六)關鍵零部件和設計樣車通過型式試驗;
(七)設計樣車運用考核及解體檢查合格;
(八)設計樣車經申請企業或者科研立項單位技術評價合格;
(九)申請領取型號合格證的產品中含有壓力容器、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的,應當符合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十)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取得制造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企業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擬制造的產品已取得型號合格證;
(三)申請企業高層管理人員中應當有具備相應制造管理經歷(2年以上)的人員;
(四)申請企業應當有能夠滿足批量制造并保證質量的相應人員,包括機電、焊接等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計量、理化等檢驗人員,以及機電、焊接、鉚接、裝配、調試等操作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從事動車組制造的申請企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人數不低于員工總數的1%且不少于30人,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總人數不低于員工總數的6%且不少于300人;
從事其他鐵路機車車輛制造的申請企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人數不低于員工總數的1%且不少于20人,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總人數不低于員工總數的4%且不少于60人;
(五)有完善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
(六)具有能夠持續批量制造和保證制造質量的生產設施、設備、工藝裝備等完備的技術基礎條件;
(七)具有能夠驗證制造質量的計量、檢驗、試驗手段;
(八)申請企業應當有完備的產品圖樣、技術條件等相關技術文件,并具有合法使用權;
(九)制造樣車通過型式試驗;
(十)制造樣車經型號合格證持有企業技術評價合格;
(十一)申請領取制造許可證的產品中含有壓力容器、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的,應當符合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應當提供本企業或者合作企業的由有關部門核發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
(十二)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取得維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企業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申請企業與維修樣車產權單位簽訂了樣車試修合同、協議或者維修樣車產權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單位)出具了委托維修證明材料;
(三)申請企業高層管理人員中應當有具備相應制造或者維修管理經歷(2年以上)的人員;
(四)申請企業應當有能夠滿足批量維修并保證質量的相應人員,包括機電、焊接等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計量、理化等檢驗人員,以及機電、焊接、鉚接、裝配、調試等技術操作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從事動車組維修的申請企業,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總人數不低于員工總數的1%且不少于100人;
從事機車、客車、貨車維修的申請企業,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總人數不低于員工總數的1%且不少于30人;
從事其他鐵路機車車輛維修的申請企業,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總人數不低于員工總數的1%且不少于10人;
(五)有完善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
(六)具有能夠持續批量維修和保證維修質量的生產設施、設備、工藝裝備等完備的技術基礎條件;
(七)具有能夠驗證維修質量的計量、檢驗、試驗手段;
(八)申請企業應當具有維修必備的產品圖樣、技術條件等相關技術文件,并具有合法使用權;
(九)維修樣車通過例行試驗;
(十)維修樣車經產權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單位技術評價合格;
(十一)申請領取維修許可證的產品中含有壓力容器、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的,應當符合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應當提供本企業或者合作企業的由有關部門核發的特種設備制造或者維修許可證;
(十二)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取得進口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企業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申請企業能夠證明進口產品已有國內用戶需求;
(三)申請企業能夠證明進口產品制造企業符合所在國法定資質條件,具備相應業績且質量信譽良好,技術支持和售后服務滿足國內用戶的需求,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四)進口產品的技術條件、設計方案通過國內用戶的審查;
(五)關鍵零部件和進口樣車通過型式試驗;
(六)樣車經國內用戶技術評價合格;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設計、制造、進口樣車的型式試驗報告、運用考核報告、解體檢查報告由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維修樣車的例行試驗報告由申請企業出具。
專業技術機構應當通過國家計量認證,取得相關資質。專業技術機構應當對型式試驗報告、運用考核報告和解體檢查報告的真實性負責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章 申請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型號合格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一式兩份(格式文本見附件2);
(二)申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副本復印件;
(三)質量管理體系證明材料;
(四)申請企業基本情況報告(格式文本見附件3);
(五)設計技術總結報告(格式文本見附件5);
(六)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領取制造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一式兩份(格式文本見附件2);
(二)申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副本復印件;
(三)型號合格證及其復印件;
(四)產品圖樣(總圖及圖樣目錄)、技術條件等相關技術文件及其合法來源證明材料;
(五)質量管理體系證明材料;
(六)申請企業基本情況報告(格式文本見附件3);
(七)制造技術總結報告(格式文本見附件6);
(八)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申請領取維修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一式兩份(格式文本見附件2);
(二)申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副本復印件;
(三)申請企業與維修樣車產權單位簽訂的樣車試修合同、協議或者維修樣車產權單位(或其上級主管單位)出具的委托維修證明材料;
(四)產品圖樣(總圖及圖樣目錄)、技術條件等相關技術文件及其合法來源證明材料;
(五)質量管理體系證明材料;
(六)申請企業基本情況報告(格式文本見附件3);
(七)維修技術總結報告(格式文本見附件7);
(八)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申請領取進口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一式兩份(格式文本見附件2);
(二)申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副本復印件;
(三)進口產品已有國內用戶需求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企業概況(包括企業主營業務、經營業績、固定資產、人員情況、質量管理、與國內用戶關系等方面);
(五)進口產品制造企業依據所在國法律法規注冊登記的證明材料和取得相同或者相近產品設計制造資質的證明材料;
(六)進口產品制造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證明材料;
(七)進口產品制造企業基本情況報告(格式文本見附件4);
(八)進口技術總結報告(格式文本見附件8);
(九)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申請企業按照附件規定的格式填寫申請材料,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在提交文本材料時應當采用膠黏裝訂方式,并提交電子文檔。
第十六條 申請企業具有多個制造、維修地址的,申請時應當加以明確,針對每個地址單獨申請領取制造、維修許可證,并分別提交完整的申請材料。
第四章 許可程序
第十七條 國家鐵路局科技與法制司負責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和送達行政許可決定書、行政許可證書,設備監督管理司負責行政許可審查。
第十八條 國家鐵路局對申請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企業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國家鐵路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專用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九條 國家鐵路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組織現場核實、檢驗、檢測及專家評審。
審查合格的,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審查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送達申請企業。
第二十條 以下情況可采取便捷審查方式:
(一)申請領取型號合格證的企業,具備條件并要求制造該型號產品的,可一并申請領取該型號產品的制造許可證;
(二)型號合格證持有企業在取證后三個月內申請領取制造許可證的,已審查通過的內容可不再審查;
(三)制造、維修許可證持有企業再申請領取機車車輛產品目錄中產品名稱相同的其他型號產品制造、維修許可證時,且在同一地點制造、維修的,可只對產品技術差異性及其產生的特殊條件要求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國家鐵路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國家鐵路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企業。檢驗、檢測和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
第二十二條 國家鐵路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企業頒發、送達相應的行政許可證件。
第五章 證書管理
第二十三條 被許可企業應當在產品使用說明書和產品合格證上注明行政許可證書的有效期和編號。
第二十四條 行政許可證書(樣式見附件9、10、11、12)上應當載明被許可企業、產品類別、產品名稱、產品編號、產品型號、制造或者維修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書編號、有效期。
第二十五條 證書編號格式為:TX@&####-*****,其中:TX代表鐵路行政許可,@代表鐵路機車車輛產品類別(J為機車,L為車輛,Z為自輪運轉特種設備),&代表許可類別(S為設計,Z為制造,W為維修,J為進口),####代表產品編號,*****代表證書順序編號。
第二十六條 型號合格證有效期為長期。制造、維修、進口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后,被許可企業需要延續已取得的行政許可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0個工作日前向國家鐵路局提出申請,并提報下列材料:
(一)本實施細則第十二、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規定的相關申請材料(型式試驗、運行考核、作業考核、解體檢查、對樣車技術評價相關內容可不再提供);
(二)原許可條件變化情況的說明及證明材料;
(三)5年來企業總結報告(內容參照第三十三條企業自查報告)。
在證書有效期內沒有開展過制造、維修業務的產品,不予辦理相應型號的許可延期。
第二十七條 在行政許可證書有效期內,被許可企業名稱或者制造、維修地址名稱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自變化事項發生后3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鐵路局提出變更申請,變更后的行政許可證書有效期不變。
申請變更的企業應當提報的材料包括: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變更事項說明及有效證明材料(加蓋公章)。
第二十八條 變更制造、維修地址造成制造、維修許可條件發生變化的,被許可企業應當重新申請取得制造、維修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已取得型號合格證的產品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重新申請取得型號合格證。
重大變化是指利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對轉向架、車體、牽引系統、制動系統、控制系統等一個或者幾個系統進行的重大調整。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國家鐵路局及其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被許可企業實施監督檢查,被許可企業應當配合檢查并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 國家鐵路局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 對被許可企業每5年按規定監督檢查1次,通過隨機搖號方式確定受檢企業。當企業產品質量異常波動或連續出現故障時,可將該企業及時列入監督檢查計劃。
企業獲得設計、制造、維修等多種許可的,監督檢查內容可合并進行。
第三十二條 國家鐵路局應重點監督檢查被許可企業以下情況:
(一)持續滿足取證條件情況;
(二)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情況;
(三)專業技術人員情況;
(四)設施、設備等生產能力情況;
(五)技術管理情況;
(六)產品質量情況;
(七)售后服務情況。
第三十三條 取得制造、維修許可證的企業應當保證持續滿足取證條件,保證產品質量穩定合格。自取得制造、維修許可證之日起,企業應當按年度向國家鐵路局提交企業產品質量管理及售后服務情況自查報告(次年一月提交)。
企業自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取證條件的保持情況;
(二)企業名稱、地址名稱等基本信息變化情況;
(三)企業生產狀況及產品變化情況;
(四)企業開展被許可業務情況及證明材料;
(五)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
(六)產品質量情況
(七)售后服務情況;
(八)企業應當說明的其他相關情況。
第三十四條 申請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國家鐵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鐵路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企業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鐵路局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被許可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國家鐵路局及其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存在違法行為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相關定義如下:
(一)型式試驗指按照標準和技術條件對整車及關鍵零部件所做的基本參數、結構和性能等檢驗;
(二)例行試驗指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的常規檢測試驗;
(三)運用考核包括運行考核、作業考核,指樣車按照實際運行和作業要求通過規定里程或者時間、負荷率所進行的考核;
(四)解體檢查指樣車達到運用考核規定里程或者時間、負荷率后,對樣車進行分解檢查,并進行測試評定;
(五)技術評價指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對產品的技術、質量水平和實用價值所進行的技術評審或者成果鑒定。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鐵道部發布的《鐵路機車車輛設計許可實施細則》(鐵科技[2009]45號)、《鐵路機車生產許可實施細則》(鐵運〔2008〕249號)、《鐵路機車維修許可實施細則》(鐵運〔2008〕249號)、《進口新型鐵路機車型號認可實施細則》(鐵運〔2008〕249號)、《鐵路車輛生產許可實施細則》(鐵運〔2008〕151號)、《鐵路車輛維修許可實施細則》(鐵運〔2008〕151號)、《鐵路車輛進口許可實施細則》(鐵運〔2008〕151號)、《鐵路救援起重機生產許可實施細則》(鐵運〔2008〕210號)、《鐵路救援起重機維修許可實施細則》(鐵運〔2008〕210號)、《鐵路救援起重機進口許可實施細則》(鐵運〔2008〕210號)、《鐵路接觸網作業車生產許可實施細則》(鐵運〔2010〕60號)、《鐵路接觸網作業車維修許可實施細則》(鐵運〔2010〕59號)、《鐵路接觸網作業車進口許可實施細則》(鐵運〔2010〕58號)、《軌道車輛和大型養路機械產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鐵運〔2006〕71號)、《軌道車輛和大型養路機械產品維修許可實施細則》(鐵運〔2006〕72號)、《軌道車輛和大型養路機械產品進口許可實施細則》(鐵運〔2006〕70號)同時廢止。原鐵道部發布的其他涉及相關內容的文電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附件1:鐵路機車車輛目錄
附件2: 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
附件3:申請企業基本情況報告
附件4:進口產品制造企業基本情況報告
附件5:設計技術總結報告
附件6:制造技術總結報告
附件7:維修技術總結報告
附件8:進口技術總結報告
附件9:型號合格證(樣式)
附件10:制造許可證(樣式)
附件11:維修許可證(樣式)
附件12:進口許可證(樣式)
附件1:
鐵路機車車輛目錄
序號 | 產品類別 | 產品類 別編號 | 產品名稱 | 產品編號 | 備注 |
1 | 機車 | 01 | 內燃機車 | 0101 | |
電力機車 | 0102 | ||||
2 | 動車組 | 02 | 電力動車組 | 0201 | 含檢測、試驗動車組 |
內燃動車組 | 0202 | ||||
3 | 客車 | 03 | 座車 | 0301 | |
臥車 | 0302 | ||||
餐車 | 0303 | ||||
行李車 | 0304 | ||||
發電車 | 0305 | ||||
郵政車 | 0306 | ||||
試驗車 | 0307 | ||||
特種客車 | 0308 | ||||
4 | 貨車 | 04 | 棚車 | 0401 | |
敞車 | 0402 | ||||
平車 | 0403 | 含平集共用車 | |||
罐車 | 0404 | ||||
冷藏車 | 0405 | ||||
集裝箱車 | 0406 | ||||
礦石車 | 0407 | ||||
長大貨物車 | 0408 | ||||
毒品車 | 0409 | ||||
汽車運輸車 | 0410 | ||||
水泥車 | 0411 | ||||
糧食車 | 0412 | ||||
特種貨車 | 0413 | ||||
序號 | 產品類別 | 產品類別編號 | 產品名稱 | 產品編號 | 備注 |
5 | 軌道車 | 05 | 重型軌道車 | 0501 | |
起重軌道車 | 0502 | ||||
發電軌道車 | 0503 | ||||
軌道平車 | 0504 | ||||
起重軌道平車 | 0505 | ||||
收軌平車 | 0506 | ||||
6 | 鐵路救援起重機 | 06 | 鐵路救援起重機 | 0601 | |
7 | 鋪軌機和架橋 | 07 | 架橋機組車輛 | 0701 | |
鋪軌機組車輛 | 0702 | ||||
8 | 接觸網 作業車 | 08 | 接觸網檢修作業車 | 0801 | |
接觸網放線車 | 0802 | ||||
接觸網專用平車 | 0803 | ||||
接觸網檢測車 | 0804 | ||||
接觸網立桿作業車 | 0805 | ||||
絕緣子水沖洗車 | 0806 | ||||
9 | 大型養 路機械 | 09 | 搗固車 | 0901 | |
清篩車(機) | 0902 | ||||
穩定車 | 0903 | ||||
配砟整形車 | 0904 | ||||
鋼軌打磨車 | 0905 | ||||
線路大修列車 | 0906 | ||||
板結道床處理車(機) | 0907 | ||||
帶式物料運輸車 | 0908 | ||||
鋼軌探傷車 | 0909 | ||||
橋梁檢查車 | 0910 | ||||
軌道吸污車 | 0911 | ||||
鋼軌銑磨車 | 0912 | ||||
序號 | 產品類別 | 產品類別編號 | 產品名稱 | 產品編號 | 備注 |
9 | 大型養 路機械 | 09 | 作業測量車 | 0913 | |
焊軌車 | 0914 | ||||
路基處理車 | 0915 | ||||
換軌車 | 0916 | ||||
起道車 | 0917 | ||||
落道車 | 0918 |
| |||
除雪車 | 0919 | ||||
除沙車 | 0920 | ||||
綜合巡檢車 | 0921 |
附件2:
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
個人申請 | 姓 名 |
| 身份證 號碼 |
| ||
住 址 |
| |||||
聯系電話 |
| 郵編 |
| |||
電子郵箱 |
| |||||
單位申請 | 單位名稱 |
| 法人代表 |
| ||
單位地址 |
| |||||
聯系電話 |
| 郵編 |
| |||
電子郵箱 |
| |||||
委托代理人 |
| 身份證 號碼 |
| |||
住 址 |
| |||||
聯系電話 |
| 郵編 |
| |||
電子郵箱 |
| |||||
行政許可申請項目 |
| |||||
行政許可申請內容 |
| |||||
所附申請材料目錄 |
|
注:以下內容由受理機構填寫
簽收人: 簽收日期:
附件3:
申請企業基本情況報告
目錄
一、企業概況
二、高層管理人員情況
三、專業技術人員、計量檢驗人員、技術操作人員數量
四、質量管理體系狀況
五、主要管理制度目錄
六、售后服務機構、售后服務程序和售后服務人員基本情況
七、產品研發能力概述(僅設計許可提供)
八、基礎設施概述
九、主要設備概述
十、主要工藝裝備概述
十一、主要檢測試驗設備(含計量器具)概述
十二、主要供方清單
十三、主要外包方清單
十四、制造、維修的相關產品近三年內使用情況
十五、相關部門核發的壓力容器制造或維修許可證(復印件)
十六、相關部門核發的起重機械的制造或維修許可證(復印件)
十七、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聲明
十八、其他需說明的情況
正文
一、企業概況
企業名稱 | (中文) | ||||
(英文) | |||||
企業營業執照發證機關、編號、有效期、經營范圍、年審情況
| |||||
注冊資本 |
| 固定資產 |
| 員工總數 |
|
隸屬關系 |
| ||||
企業性質 | □ 國有 □ 集體 □ 民營 □ 個體 □ 股份制 □ 合作 □ 其他 □ 合資 □ 獨資 □ 臺資 | ||||
行業類別 |
| ||||
近三年每年銷售收入
| |||||
設計、制造、維修鐵路機車車輛或大型機電產品的品種和歷史、主要用戶信息
| |||||
其他需說明的情況
|
二、高層管理人員情況
姓 名 | 性 別 | 年 齡 | 學 歷 | 職 務 | 職 稱 | 從事本職務 連續年限 |
|
|
|
|
|
|
|
三、專業技術人員、計量檢驗人員、技術操作人員數量
級別 | 技術人員 | 計量檢驗人員 | 技術操作人員 | |||
初級 |
|
|
| |||
中級 |
|
|
| |||
高級 |
|
|
| |||
高級技術人員比例(以質量管理體系覆蓋員工總數為基數) | (制造、維修許可填) | 中高級技術人員比例(以質量管理體系覆蓋員工總數為基數) | (制造、維修許可填) | |||
四、質量管理體系狀況
質量管理體系獲證情況 |
| ||||
質量管理 體系覆蓋 產品范圍 |
| ||||
認證機構 |
| ||||
證書編號 |
| 證書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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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者 代 表 |
| 職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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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管理 部 門 |
| 專職從事質 量管理人數 |
| 體系覆蓋 員工總數 |
|
質量管理體系描述(附體系結構圖)
| |||||
五、主要管理制度目錄
六、售后服務機構、售后服務程序和售后服務人員基本情況
售后服務 機 構 |
| 主管領導 及 職 務 |
| 專職售后服 務人員數量 |
| ||||||||
售后服務 機構職能 |
| ||||||||||||
售后服務人員情況 | |||||||||||||
序號 | 姓 名 | 性別 | 年齡 | 職稱 | 文化 程度 | 所學 專業 | 技術特長 | 相關工 作年限 | 備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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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售后服務(含培訓)程序、內容說明
| |||||||||||||
七、產品研發能力概述(僅設計許可提供)
內容應包括以下六方面:
(一)產品研發戰略
(二)研發人員情況(人員數量及比例、結構、教育背景、能力經驗等)
(三)現代先進設計方法應用情況
(四)產品試驗手段情況(說明自主試驗能力和依托外部試驗資源情況)
(五)國內外聯合產品研發情況
(六)成熟的產品研發業績
八、基礎設施概述
九、主要設備概述
十、主要工藝裝備概述
十一、主要檢測試驗設備(含計量器具)概述
十二、主要供方清單
序號 | 供方名稱 | 供貨項目 | 供方質量管理體系獲證情況 |
|
|
|
|
十三、主要外包方清單
序號 | 外包方名稱 | 外包項目 | 外包方質量管理體系獲證情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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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制造、維修的相關產品近三年內使用情況
十五、相關部門核發的壓力容器制造或維修許可證(復印件)
十六、相關部門核發的起重機械的制造或維修許可證(復印件)
十七、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聲明
十八、其他需說明的情況
附件4:
進口產品制造企業基本情況報告

目錄
一、進口產品制造企業概況
二、國外制造企業依據所在國法律法規注冊登記的證明材料和取得相同或相近產品設計制造資質的證明材料:
三、高層管理人員基本情況
四、質量管理體系狀況
五、售后服務機構、售后服務程序和售后服務人員基本情況
六、產品研發能力概述
七、基礎設施概述
八、主要設備概述
九、主要工藝裝備概述
十、主要檢測試驗設備(含計量器具)概述
十一、主要供方清單
十二、主要外包方清單
十三、設計、制造的相同或相近產品近三年內使用情況
十四、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聲明
十五、其他需說明的情況
正文
一、進口產品制造企業概況
企業名稱 | (中文) | ||||
(英文) | |||||
注冊資本 |
| 固定資產 |
| 員工總數 |
|
設計、制造鐵路機車車輛或大型機電產品的品種和歷史、主要用戶信息:
| |||||
其他需說明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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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進口產品制造企業依據所在國法律法規注冊登記的證明材料和取得相同或相近產品設計制造資質的證明材料
三、高層管理人員基本情況
四、質量管理體系狀況
質量管理體系獲證情況 |
| ||||
質量管理 體系覆蓋 產品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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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機構 |
| ||||
證書編號 |
| 證書有效期 |
| ||
管 理 者 代 表 |
| 職 務 |
| ||
質量管理 部 門 |
| 專職從事質 量管理人數 |
| 體系覆蓋 員工總數 |
|
質量管理體系描述(附體系結構圖)
| |||||
五、售后服務機構、售后服務程序和售后服務人員基本情況
售后服務 機 構 |
| 主管領導 及 職 務 |
| 專職售后服 務人員數量 |
| ||||||||
售后服務 機構職能 |
| ||||||||||||
售后服務人員情況 | |||||||||||||
序號 | 姓 名 | 性別 | 年齡 | 職稱 | 文化程度 | 所學 專業 | 技術特長 | 相關工作年限 | 備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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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務(含培訓)程序、內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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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產品研發能力概述
內容應包括以下六方面:
(一)產品研發戰略
(二)研發人員情況(人員數量、結構、教育背景、能力經驗等)
(三)現代先進設計方法應用情況
(四)產品試驗手段情況(說明自主試驗能力和依托外部試驗資源情況)
(五)聯合產品研發情況
(六)成熟的產品研發業績
七、基礎設施概述
八、主要設備概述
九、主要工藝裝備概述
十、主要檢測試驗設備(含計量器具)概述
十一、主要供方清單
序號 | 供方名稱 | 供貨項目 | 供方質量管理體系獲證情況 |
|
|
|
|
十二、主要外包方清單
序號 | 外包方名稱 | 外包項目 | 外包方質量管理體系獲證情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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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設計、制造的相同或相近產品近三年內使用情況(自述并附用戶意見)
十四、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聲明
十五、其他需說明的情況
附件5:
設計技術總結報告

目錄
一、產品外形照片
二、項目來源
三、樣車技術條件、設計方案審查意見
四、研制開發論證報告
五、研制工作報告
六、設計總圖、圖樣目錄、整車技術條件
七、產品設計和試制中依據的主要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目錄
八、試制工藝報告
九、產品試制必備的生產基礎設施
十、產品試制必備的設備
十一、產品試制必備的工藝裝備
十二、產品試制必備的檢測試驗手段
十三、型式試驗項目及試驗報告
十四、運行考核、作業考核和解體檢查項目及報告
十五、申請企業或科研立項單位對樣車技術評價結論
十六、申請企業對設計技術總結報告的評審結論
十七、其他需說明的情況
正文
一、產品外形照片
二、項目來源
(說明項目來源,如企業與用戶簽訂的技術開發合同、協議以及有關立項文件等。)
三、樣車技術條件、設計方案審查意見
四、研制開發論證報告
(重點論證產品研制開發的必要性與可行性。主要包括:市場需求前景、經濟效益、社會效益預測,國內外同類產品現狀,企業技術優勢,產品研制的基礎和條件。在產品設計方案中,新技術、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采用,關鍵技術、核心技術的解決,技術創新、技術進步及自主知識產權等方面的情況。)
五、研制工作報告
(至少應包括項目來源、研制目標、研制過程、主要用途、主要性能參數和尺寸、主要結構、主要配置、主要設計計算、型式試驗、主要技術特點、技術可行性分析(工藝性、安全性、可靠性、環保性、經濟合理性等)及結論等。)
六、設計總圖、圖樣目錄、整車技術條件
(技術條件應包括:適用范圍、設計依據、引用標準、產品用途、運用條件、主要技術參數和尺寸、主要結構和配置、重要材料選擇、主要零部件清單、試驗方法及檢驗、驗收規則等。)
七、產品設計和試制中依據的主要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目錄
八、試制工藝報告
(至少應包括:整機及主要部件制造主要工藝流程,檢驗、試驗重要項點等)
九、產品試制必備的生產基礎設施(指基本固定的廠房等設施)
序號 | 生產基礎設施 | 所在工序 | 位置 |
1 | 與產品制造技術相適應的工作場地、環境條件、設施及和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建筑和廠房面積,特別應說明下料、焊接、組裝、涂裝和檢驗的車間或場所 |
|
|
2 | 整機和大型部件、構件生產場地、車間應有符合規定要求的起重設施 |
|
|
3 | 有足夠的供水、供電、供氣設施 |
|
|
4 | 有滿足液壓、氣動、電氣裝置生產組裝要求的專用場所 |
|
|
5 | 具有防塵、保溫、濕度控制的專用涂裝車間 |
|
|
6 | 具備申請生產許可產品落成要求的調試線路、性能試驗線路和出廠前例行交驗、運行試驗線路 |
|
|
7 | 材料、配件的存放應有專門的區域,滿足相關規定的貯存條件和具有完備的防護措施 |
|
|
8 | 轉運重要零部件的專用設備 |
|
|
9 | 其他重要設施 |
|
|
|
|
|
|
注:按企業實際情況填報,位置列填本企業或外包企業。
十、產品試制必備的設備
序號 | 設備名稱 | 規格型號 | 數量 | 用途 | 工序 | 位置 |
1 | 原材料下料、原材料處理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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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要零部件機械加工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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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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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板料數控切割、折彎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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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氣體保護焊焊接設備、焊接變位機、用于重要結構件的自動焊接設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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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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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輪對加工設備、輪對壓裝設備、軸承壓裝設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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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熱加工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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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7 | 表面處理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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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8 | 鑄、鍛及成形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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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 架車機、零件清洗設備 |
|
|
|
|
|
10 | 其他重要設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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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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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注:按企業實際情況填報,位置列填本企業或外包企業。
十一、產品試制必備的工藝裝備
序號 | 工藝裝備名稱 | 規格型號 | 數量 | 用途 | 工序 | 位置 |
1 | 重要零部件專用機加工工裝 |
|
|
|
|
|
2 | 重要鑄、鍛、沖壓零件專用工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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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軟(硬)管路制作模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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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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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轉向架、車體等重要結構件專用組焊工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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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司機室焊接、組裝專用工裝 |
|
|
|
|
|
6 | 重要組成組對工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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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整車、整機組裝用臺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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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其他重要工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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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按企業實際情況填報,位置列填本企業或外包企業。
十二、產品試制必備的檢測試驗手段
序號 | 檢測試驗設備名稱 | 規格型號 | 數量 | 用途 | 工序 | 位置 |
1 | 理化檢驗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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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計量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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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無損檢測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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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要零部件機械加工檢驗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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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重要結構件制造精度檢驗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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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重要零部件試驗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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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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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整機性能檢測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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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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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其他重要檢測、試驗設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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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按企業實際情況填報,位置列填本企業或外包企業。
十三、型式試驗項目及試驗報告
(應提供整車型式試驗報告和關鍵零部件型式試驗報告。提供型式試驗報告的零部件主要包括:車體、轉向架構架、搖枕及側架、車輪、車軸、軸箱軸承、閘片或閘瓦、車鉤、緩沖器、受電弓、主斷路器、牽引變壓器、牽引變流器、牽引電機、柴油機)
十四、運行考核、作業考核和解體檢查項目及報告
十五、申請企業或科研立項單位對樣車技術評價結論
(應包含評價依據、評價過程和評價結論)
十六、申請企業對設計技術總結報告的評審結論
十七、其他需說明的情況
附件6:
制造技術總結報告

目錄
一、產品外形照片
二、產品制造中依據的主要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目錄
三、產品制造必備的生產基礎設施
四、產品制造必備的設備
五、產品制造必備的工藝裝備
六、產品制造必備的檢測試驗手段
七、型式試驗項目及試驗報告
八、制造能力分析
九、資金對制造規模的保證能力
十、型號合格證持有企業對制造樣車技術評價結論
十一、申請企業對制造技術總結報告的評審結論
十二、其他需說明的情況
正文
一、產品外形照片
二、產品制造中依據的主要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目錄
三、產品制造必備的生產基礎設施
序號 | 生產基礎設施 | 所在工序 | 位置 |
1 | 與產品制造技術相適應的工作場地、環境條件、設施及和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建筑和廠房面積,特別應說明下料、焊接、組裝、涂裝和檢驗的車間或場所 |
|
|
2 | 整機和大型部件、構件生產場地、車間應有符合規定要求的起重設施 |
|
|
3 | 有足夠的供水、供電、供氣設施 |
|
|
4 | 有滿足液壓、氣動、電氣裝置生產組裝要求的專用場所 |
|
|
5 | 具有防塵、保溫、濕度控制的專用涂裝車間 |
|
|
6 | 具備申請生產許可產品落成要求的調試線路、性能試驗線路和出廠前例行交驗、運行試驗線路 |
|
|
7 | 材料、配件的存放應有專門的區域,滿足相關規定的貯存條件和具有完備的防護措施 |
|
|
8 | 轉運重要零部件的專用設備 |
|
|
9 | 其他重要設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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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按企業實際情況填報,位置列填本企業或外包企業。
四、產品制造必備的設備
序號 | 設備名稱 | 規格型號 | 數量 | 用途 | 工序 | 位置 |
1 | 原材料下料、原材料處理設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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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重要零部件機械加工設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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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板料數控切割、折彎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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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氣體保護焊焊接設備、焊接變位機、用于重要結構件的自動焊接設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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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輪對加工設備、輪對壓裝設備、軸承壓裝設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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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熱加工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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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表面處理設備 |
|
|
|
|
|
8 | 鑄、鍛及成形設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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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架車機、零件清洗設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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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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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其他重要設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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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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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按企業實際情況填報,位置列填本企業或外包企業。
五、產品制造必備的工藝裝備
序號 | 工藝裝備名稱 | 規格型號 | 數量 | 用途 | 工序 | 位置 |
1 | 重要零部件專用機加工工裝 |
|
|
|
|
|
2 | 重要鑄、鍛、沖壓零件專用工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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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軟(硬)管路制作模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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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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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轉向架、車體等重要結構件專用組焊工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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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司機室焊接、組裝專用工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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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重要組成組對工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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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整車、整機組裝用臺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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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重要工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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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按企業實際情況填報,位置列填本企業或外包企業。
六、產品制造必備的檢測試驗手段
序號 | 檢測試驗設備名稱 | 規格型號 | 數量 | 用途 | 工序 | 位置 |
1 | 理化檢驗設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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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計量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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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無損檢測設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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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重要零部件機械加工檢驗設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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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重要結構件制造精度檢驗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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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 重要零部件試驗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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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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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整機性能檢測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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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 其他重要檢測、試驗設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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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按企業實際情況填報,位置列填本企業或外包企業。
七、型式試驗項目及試驗報告
(指整車型式試驗報告)
八、制造能力分析
九、資金對制造規模的保證能力
十、型號合格證持有企業對制造樣車技術評價結論
(應包含評價依據、評價過程和評價結論)
十一、申請企業對技術總結報告的評審結論
十二、其他需說明的情況
附件7:
維修技術總結報告

目錄
一、產品外形照片
二、產品維修中依據的主要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目錄
三、產品維修必備的生產基礎設施
四、產品維修必備的設備
五、產品維修必備的工藝裝備
六、產品維修必備的檢測試驗手段
七、例行試驗項目及試驗報告
八、維修能力分析
九、資金對維修規模的保證能力
十、維修樣車產權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維修樣車技術評價結論
十一、申請企業對維修技術總結報告的評審結論
十二、其他需說明的情況
正文
一、產品外形照片
二、產品維修中依據的主要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目錄
三、產品維修必備的生產基礎設施
序號 | 生產基礎設施 | 所在工序 | 位置 |
1 | 與產品制造技術相適應的工作場地、環境條件、設施及和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建筑和廠房面積,特別應說明下料、焊接、組裝、涂裝和檢驗的車間或場所 |
|
|
2 | 整機和大型部件、構件生產場地、車間應有符合規定要求的起重設施 |
|
|
3 | 有足夠的供水、供電、供氣設施 |
|
|
4 | 有滿足液壓、氣動、電氣裝置生產組裝要求的專用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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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具有防塵、保溫、濕度控制的專用涂裝車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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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具備申請生產許可產品落成要求的調試線路、性能試驗線路和出廠前例行交驗、運行試驗線路 |
|
|
7 | 材料、配件的存放應有專門的區域,滿足相關規定的貯存條件和具有完備的防護措施 |
|
|
8 | 轉運重要零部件的專用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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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重要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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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按企業實際情況填報,位置列填本企業或外包企業。
四、產品維修必備的設備
序號 | 設備名稱 | 規格型號 | 數量 | 用途 | 工序 | 位置 |
1 | 原材料下料、原材料處理設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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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重要零部件機械加工設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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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板料數控切割、折彎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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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氣體保護焊焊接設備、焊接變位機、用于重要結構件的自動焊接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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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輪對加工設備、輪對壓裝設備、軸承壓裝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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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熱加工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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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表面處理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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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鑄、鍛及成形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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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架車機、零件清洗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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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其他重要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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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按企業實際情況填報,位置列填本企業或外包企業。
五、產品維修必備的工藝裝備
序號 | 工藝裝備名稱 | 規格型號 | 數量 | 用途 | 工序 | 位置 |
1 | 重要零部件專用機加工工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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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要鑄、鍛、沖壓零件專用工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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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軟(硬)管路制作模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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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轉向架、車體等重要結構件專用組焊工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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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司機室焊接、組裝專用工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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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重要組成組對工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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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整車、整機組裝用臺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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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重要工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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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按企業實際情況填報,位置列填本企業或外包企業。
六、產品維修必備的檢測試驗手段
序號 | 檢測試驗設備名稱 | 規格型號 | 數量 | 用途 | 工序 | 位置 |
1 | 理化檢驗設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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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計量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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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無損檢測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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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要零部件機械加工檢驗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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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重要結構件制造精度檢驗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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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重要零部件試驗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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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整機性能檢測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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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重要檢測、試驗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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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按企業實際情況填報,位置列填本企業或外包企業。
七、例行試驗項目及試驗報告
八、維修能力分析
九、資金對維修規模的保證能力
十、維修樣車產權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維修樣車技術評價結論
(應包含評價依據、評價過程和評價結論)
十一、申請企業對維修技術總結報告的評審結論
十二、其他需說明的情況
附件8:
進口技術總結報告

目錄
一、產品外形照片
二、項目來源
三、樣車技術條件、設計方案審查意見
四、設計總圖、圖樣目錄、整車技術條件
五、產品設計和制造中依據的主要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目錄
六、產品制造必備的生產基礎設施
七、產品制造必備的設備
八、產品制造必備的檢測試驗手段
九、型式試驗項目及試驗報告
十、國內用戶企業對樣車技術評價結論
十一、申請企業對進口技術總結報告的評審結論
十二、其他需說明的情況
正文
一、產品外形照片
二、項目來源
三、樣車技術條件、設計方案審查意見
四、設計總圖、圖樣目錄、整車技術條件
(技術條件應包括:適用范圍、設計依據、引用標準、產品用途、運用條件、主要技術參數和尺寸、主要結構和配置、重要材料選擇、主要零部件清單、試驗方法及檢驗、驗收規則等。)
五、產品設計和制造中依據的主要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目錄
六、產品制造必備的生產基礎設施
序號 | 生產基礎設施 | 所在工序 | 位置 |
1 | 與產品制造技術相適應的工作場地、環境條件、設施及和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建筑和廠房面積,特別應說明下料、焊接、組裝、涂裝和檢驗的車間或場所 |
|
|
2 | 整機和大型部件、構件生產場地、車間應有符合規定要求的起重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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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有足夠的供水、供電、供氣設施 |
|
|
4 | 有滿足液壓、氣動、電氣裝置生產組裝要求的專用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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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具有防塵、保溫、濕度控制的專用涂裝車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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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具備申請生產許可產品落成要求的調試線路、性能試驗線路和出廠前例行交驗、運行試驗線路 |
|
|
7 | 材料、配件的存放應有專門的區域,滿足相關規定的貯存條件和具有完備的防護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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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轉運重要零部件的專用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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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重要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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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按企業實際情況填報,位置列填本企業或外包企業。
七、產品制造必備的設備
序號 | 設備名稱 | 規格型號 | 數量 | 用途 | 工序 | 位置 |
1 | 原材料下料、原材料處理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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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要零部件機械加工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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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板料數控切割、折彎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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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氣體保護焊焊接設備、焊接變位機、用于重要結構件的自動焊接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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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輪對加工設備、輪對壓裝設備、軸承壓裝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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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熱加工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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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表面處理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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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鑄、鍛及成形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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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架車機、零件清洗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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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重要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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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按企業實際情況填報,位置列填本企業或外包企業。
八、產品制造必備的檢測試驗手段
序號 | 檢測試驗設備名稱 | 規格型號 | 數量 | 用途 | 工序 | 位置 |
1 | 理化檢驗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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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計量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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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無損檢測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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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要零部件機械加工檢驗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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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重要結構件制造精度檢驗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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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重要零部件試驗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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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整機性能檢測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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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重要檢測、試驗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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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按企業實際情況填報,位置列填本企業或外包企業。
九、型式試驗項目及試驗報告
(應提供整車型式試驗報告和關鍵零部件型式試驗報告。提供型式試驗報告的零部件主要包括:車體、轉向架構架、搖枕及側架、車輪、車軸、軸箱軸承、閘片或閘瓦、車鉤、緩沖器、受電弓、主斷路器、牽引變壓器、牽引變流器、牽引電機、柴油機)
十、國內用戶企業對樣車技術評價結論
(應包含評價依據、評價過程和評價結論)
十一、申請企業對進口技術總結報告的評審結論
十二、其他需說明的情況
附件9:
附件10:
附件11:
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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