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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鐵路局關于印發《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考試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國鐵路哈爾濱、沈陽、北京、太原、呼和浩特、鄭州、武漢、西安、濟南、上海、南昌、廣州、南寧、成都、昆明、蘭州、烏魯木齊局、青藏集團有限公司,國家能源集團,中國中鐵,中國鐵建,各地方鐵路公司,局屬各地區鐵路監管局,裝備技術中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有關要求,現將修訂后的《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考試管理辦法》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國家鐵路局

  2022年4月7日

  

  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考試管理工作,依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辦法》《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考試)是依法設立的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其考試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考試工作應當遵循科學、嚴格、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鐵路局設備監督管理司負責全國考試管理工作,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考試監督檢查有關工作,各級考試機構具體承辦考試相關工作。

  第五條 考試包括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以下簡稱實作考試)。理論考試合格后,方可參加實作考試。

  第六條 考試費用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

  第二章 考試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考試機構由國家鐵路局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考試中心(以下簡稱考試中心)、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考試站(以下簡稱考試站)及考點等組成。

  第八條 考試中心主要職責:

  (一)研究考試方法,制定考試工作制度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編制考試大綱,確定考試題型,建立健全考試題庫,制定理論和實作考試試題及考試評分標準;

  (三)制定考試站、考點設置標準,審核確定考試站、考點并動態管理;

  (四)制定考務工作標準并組織考務人員培訓;

  (五)建立并動態管理考試專家庫、考評員庫,審核確定考點主考、副主考和實作考試考評組長;

  (六)依據考試公告制定、發布考試工作安排,審核確定考點、考場安排計劃,組織考試報名,組織審核考試申請人員(以下簡稱考生)報名條件并組織考試;

  (七)按照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考試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以下簡稱考試收費標準)及程序收取考試費用并上繳中央國庫,開具財政部統一印制的票據;

  (八)發布考試相關信息,公布考試結果,接受考試咨詢;

  (九)審核、提報考試合格人員駕駛資格許可申請,依據行政許可決定書制作并發放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證;

  (十)承擔法律法規規定及國家鐵路局交辦的其他考試相關工作。

  第九條 考試站主要職責:

  (一)承擔考試中心劃定區域內的考試相關工作,公開聯系方式,制定考試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考試報名,復核考生報名條件,接受考試咨詢;

  (三)申請設立考點,根據區域內考生報名數量及分布,科學、均衡設置理論考試、實作考試考點及考場,并將設置情況報考試中心審核;

  (四)提報理論考試試卷種類及數量需求,領取、回送理論考試試卷,并負責理論考試試卷取送、保管以及計算機理論考試試題傳輸過程中的安全保密工作;

  (五)提報實作考試試題種類及數量需求,領取實作考試試題,并負責實作考試試題領取、保管和實作考試評分表的安全保密工作;

  (六)組織考生按考試收費標準和時限要求上繳考試費用;

  (七)推薦考點主考、副主考和實作考試考評員;

  (八)根據區域內考試工作需求,按標準建設理論考點和實作考試考點,由考試中心組織審定后實施理論考試和實作考試;

  (九)參加考試中心組織的考務培訓,并組織考點的實作考評員和考務培訓工作;

  (十)負責接收并轉發《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理論考試合格證明》(以下簡稱理論考試合格證明);

  (十一)負責區域內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資格信息管理系統企業端的相關信息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考試中心交辦的其他考試相關工作。

  第十條 考點主要職責:

  (一)組織考生報名,審核考生報名條件;

  (二)組織考生按考試收費標準和時限要求上繳考試費用;

  (三)統計考生報名數據,并上報考試中心、考試站;

  (四)向考試站申報理論考試試卷、實作考試試題種類及數量;

  (五)負責制作發放理論、實作考試準考證,代發理論考試合格證明;

  (六)按標準布置理論、實作考試考場,并配置考試相關設備設施;

  (七)負責理論考試試卷、實作考試試題在考點保管期間的安全保密工作;

  (八)負責核對考生身份證件與準考證信息,并具體實施理論、實作考試工作;

  (九)承擔考試中心、考試站交辦的其他考試相關工作。

  第三章 理論考試

  第十一條 理論考試內容包括行車安全規章、專業知識兩個科目。

  第十二條 理論考試由考試中心統一命題,按照考試大綱統一編制考試試卷,制定評分標準,實行閉卷考試。具備條件的,可采用計算機理論考試方式。

  第十三條 理論考試考點應當按照相對集中的原則設置,每個考試站設置的考點原則上一般不超過3個。每個考點設若干個考場,每個考場應當為獨立教室,按考試人數不超過30人布置,具備規定的考試條件,在醒目位置張貼考點名稱、平面示意圖、考場布置圖及注意事項等,并配備通信信號屏蔽設備、便攜式金屬探測儀、視頻音頻監控設備等。

  理論考試考點應當具備獨立的視頻監控中心,各個考場的監控圖像應當實時傳輸至考點的視頻監控中心。

  第十四條 理論考試報名工作由考試中心統一組織,由考試站、理論考點具體實施。

  第十五條 考生申請理論考試報名前應當按照《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健康檢查規范》(TB/3091)有關標準,經駕駛適應性測試合格,并在考試報名時按規定提交完整、真實的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 理論考試報名及考試時間由國家鐵路局統一發布。

  理論考點應當在理論考試報名開始前不少于10個工作日向區域內相關單位或者考生告知相關信息,主要內容包括:報名條件、報名時間、考試時間、領取理論考試準考證時間,以及報名途徑、方式和地點等。

  第十七條 理論考試報名工作由理論考點具體負責,采用網上報名、現場審核確認的方式,在規定的報名時限內完成。

  第十八條 考生應當在報名時間內向所在區域內的理論考點申請理論考試報名,并在規定時限內按標準繳納理論考試費用。

  第十九條 理論考試報名條件實行逐級審核制,理論考點應當對考生報名條件進行初步審核,審核合格后上報考試站或者考試中心進行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理論考試報名。

  考生理論考試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后,由理論考點負責發放理論考試準考證。

  第二十條 考生應當在指定的理論考點,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和理論考試準考證按時參加理論考試。

  第四章 實作考試

  第二十一條 實作考試內容包括檢查與試驗、駕駛兩個科目。考試順序為檢查與試驗、駕駛。

  第二十二條 實作考試由考試中心統一組織,考試站或者實作考點具體實施。

  第二十三條 實作考試考點由考試中心組織考試站根據管轄區域、線路、機型等情況設置或者由考試中心直接設置。

  實作考試考點應當具備符合條件的實作考評員,以及適宜的考試線路、場地、機車車輛設備等。具備條件的,可逐步增加模擬駕駛實作考評方式。

  第二十四條 實作考試應當由考試站或者實作考點上報方案,經考試中心審核批復后在規定時限內完成。

  第二十五條 實作考試報名及考試時間由考試站或者實作考點確定并報考試中心備案后發布。

  實作考點應當在實作考試報名開始前不少于10個工作日向區域內相關單位或者考生告知相關信息,主要內容包括:報名條件、報名時間、考試時間、領取實作考試準考證時間,以及報名途徑、方式和地點等。

  第二十六條 實作考試報名工作由實作考點具體負責,采用網上報名、現場審核確認的方式,在規定的報名時限內完成。

  第二十七條 考生憑理論考試合格證明在相應申請考試機型進行不少于3個月的實際操作訓練后,方可報名申請參加實作考試。

  實作考試報名機型應當與理論考試類型一致。

  第二十八條 在理論考試合格證明有效期內,考生每次申請參加實作考試均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按標準繳納實作考試費用。

  第二十九條 考生實作考試報名資格審核合格后,由實作考點負責發放實作考試準考證。

  第三十條 考生應當在指定的實作考點,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和實作考試準考證按時參加實作考試。

  第五章 考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負責考試組織實施的考試機構及其考務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加強考試工作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二條 考試時,各考點應當配置考試督察、巡考、主考、副主考、監考(考評)等考務人員,以及安全、監控、后勤、醫務、設備維護等工作人員。

  第三十三條 考務人員應當由政治素質高、工作負責、身體健康的在編在崗人員擔任。督察人員應當為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和考試中心人員,巡考人員應當為考試站或者考點人員,每個考點原則上設主考1人,副主考2-3人。理論考試監考人員應當按每個考場不少于2人安排;實作考試考評員應當按每個考評小組不少于2人安排,并由考試中心委派實作考評組長負責監督檢查實作考試工作。

  第三十四條 實作考試由考試中心組織考試站或者實作考點進行命題,由實作考點的主考組織考評人員現場抽題并設置檢查與試驗科目具體故障。

  參與實作考試抽題和設置檢查與試驗科目具體故障的人員,不得擔任檢查與試驗科目的實作考評員。

  第三十五條 考務人員在考試實施過程中應當佩戴相應證件標志,認真履行職責,并按規定執行回避制度。監考(考評)人員應當維護考試紀律,嚴格監考(考評),及時發現、制止考試違紀、舞弊行為,并如實作好記錄。

  第三十六條 理論考試試卷(試題)和實作考試試題應當按機密件管理。考試中心、考試站、考點應當嚴格執行保密有關規定,確保試卷(試題)不丟失、不泄密。

  第三十七條 考試站或者考點應當按機密件運送有關規定,負責提供安全、及時運送考試試卷(試題)的交通工具和條件。考試試卷(試題)應當由考試站或者考點安排2人及以上專門取送,并按機密件運送有關規定辦理乘車事宜。

  第三十八條 考試組織過程中若出現試卷(試題)泄密以及其他非正常情況,或者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導致考試不能如期進行的,考點應當及時向考試站、考試中心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第六章 成績合格判定

  第三十九條 理論考試成績采用百分制。其中:行車安全規章科目考試成績為90分及以上合格,專業知識科目考試成績為80分及以上合格。上述兩個科目如有一個科目不合格,理論考試即為不合格。

  理論考試成績2年內有效,起始日期以理論考試合格證明的簽發日期為準。

  第四十條 實作考試成績采用百分制。其中:檢查與試驗、駕駛科目考試成績均為80分及以上合格。上述兩個科目如有一個科目不合格,實作考試即為不合格。

  在理論考試合格證明有效期內,申請人最多可參加3次實作考試。

  第四十一條 理論考試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考試中心應當在國家鐵路局政府網站或者考試中心網站公布理論考試成績,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考生對本人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考試中心申請復查。

  公示期結束后,考試中心向考試合格者發放理論考試合格證明。

  第四十二條 實作考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考試中心應當在國家鐵路局政府網站或者考試中心網站公布實作考試成績,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考生對本人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考試中心申請復查。

  第四十三條 考試中心應當在國家鐵路局政府網站公示考試合格者的理論和實作考試成績。公示期內沒有異議的,考試中心報請國家鐵路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并向合格申請人員發放相應類別的駕駛證。

  第七章 違法違規行為處理

  第四十四條 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應當加強對考試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考試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五條 考試站或者考點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考試中心可根據情節輕重,暫停或者取消其承辦理論、實作考試資格:

  (一)考試秩序混亂的;

  (二)存在舞弊行為的;

  (三)試卷(試題)泄密的;

  (四)存在人身安全隱患的;

  (五)對發現問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六)不再具備考試條件的;

  (七)不執行考試有關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六條 考生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參加考試。

  第四十七條 考生在考試過程有賄賂、舞弊行為的,取消考試資格,已經通過的考試科目成績無效。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一)參與、協助、縱容考試舞弊的;

  (二)故意為未經考試、考試不合格人員簽注合格成績的;

  (三)為考生出具虛假駕駛適應性測試合格證明或者乘務經歷合格證明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考試費用收繳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考試報名材料、理論考試試卷、實作考試評分記錄表、成績單等電子或者紙質材料保存期限為6年;理論、實作考試視頻資料保存期限為2年。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國鐵考試函〔2016〕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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