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鐵設備監〔2017〕38號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專用設備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督促企業落實鐵路專用設備產品質量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據國務院有關要求,結合鐵路行業監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約談,是指國家鐵路局及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以下統稱鐵路監管部門)結合履職工作需要約見鐵路專用設備產品生產及使用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向其了解產品質量安全有關情況,指出存在問題,告知相關規定,依法進行告誡,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企業落實整改的一種行政監管措施。
第三條 約談主要適用于以下情形:
(一)對發生的鐵路專用設備產品質量安全問題,需要通過約談向企業了解情況或采取措施的;
?。ǘζ髽I違法行為輕微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可通過約談及時糾正違法行為的。
對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不得用約談代替行政處罰。
第四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實施約談,原則上同一企業同一事由在三個月內不進行重復約談。
根據約談內容,國家鐵路局可委托企業所在地或違法行為發生地轄區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對企業實施約談。
第五條 約談應當堅持監管與指導、矯正與預防相結合的原則,并依法合規實施。
第六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鐵路監管部門可實施約談:
(一)違反鐵路專用設備行政許可管理規定的;
?。ǘ┥a、使用的產品在運用過程中頻繁發生質量問題或發生質量問題引發不良后果的;
?。ㄈ┊a品質量安全管理不嚴格,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
?。ㄋ模┥a、使用的產品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五)對鐵路監管部門指出的問題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時、不到位的;
?。┐嬖趪乐厥判袨榈?;
(七)其他違反相關規定,鐵路監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約談的。
第七條 約談可由鐵路監管部門單獨組織實施,也可邀請其他有關部門共同實施。
第八條 約談形式分為集體約談和個別約談。
因同一事由,鐵路監管部門可單獨約談涉及的單個企業,也可集體約談涉及的多個企業。
第九條 國家鐵路局約談企業,應當經國家鐵路局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約談企業,應當經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確定實施約談的,一般情況下鐵路監管部門應當提前至少3個工作日書面通知約談企業,告知約談的時間、地點、事由、參加人員和有關要求等(約談通知書文書格式見附件1)。
緊急情況下,可通過電話等方式臨時通知約談。
第十一條 被約談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參加約談。主要負責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參加的,經發出約談通知的鐵路監管部門同意,可委托分管負責人參加。被約談企業可指定其他熟悉相關業務的人員參加約談。
被約談企業應當在約談實施前,向實施約談的鐵路監管部門反饋參加約談的有關信息。
第十二條 鐵路監管部門實施約談時,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
第十三條 約談程序:
?。ㄒ唬╄F路監管部門實施約談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約談人)出示工作證件,說明約談事由、目的和參加人;
?。ǘ┍患s談企業介紹參加約談人員,以及約談通知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約談人告知被約談企業應當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ㄋ模┘s談人圍繞約談事由指出被約談企業存在的問題以及需要了解的情況;
(五)被約談企業就有關事實進行說明和陳述;
(六)約談人告知相關法律規定和監管有關政策,提出工作要求和時限;
(七)被約談企業提出擬采取的整改措施。
第十四條 被約談企業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ㄒ唬┮蠹s談人表明身份;
?。ǘ┥暾埮c約談事由有利害關系的約談人予以回避;
?。ㄈ┮蠹s談人說明約談理由;
(四)針對約談事由進行陳述和申辯;
?。ㄎ澹s談筆錄記載內容進行復核;
?。┢渌婪ㄏ碛械臋嗬?。
第十五條 被約談企業應當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鐚嵔榻B參加約談人員的身份;
(二)如實回答約談提問;
?。ㄈ┌凑砧F路監管部門的要求和時限采取整改措施;
(四)按規定時間報告整改落實情況;
(五)自覺維護約談秩序;
?。┢渌婪ǔ袚牧x務。
第十六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制作筆錄,如實反映約談過程、內容和有關要求、意見等,并由約談人和被約談企業當場閱核后簽名或蓋章(約談記錄文書格式詳見附件2)。
第十七條 對需要整改的,被約談企業應當按要求報告整改落實情況,實施約談的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復查。
第十八條 約談視聽資料、筆錄等約談資料應當及時歸檔,保存期二年。
第十九條 約談人應當嚴格遵守約談工作相關規定,并向被約談企業主動出示《國家鐵路局廉政工作紀律告知書》,嚴格遵守廉政紀律,對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國家鐵路局鐵路專用設備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約談通知書
2.國家鐵路局鐵路專用設備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約談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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