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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于對《鐵路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規范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我們組織起草了《鐵路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法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將意見發送至18610299899@163.com。

  3.函寄至以下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復興路6號院國家鐵路局科技與法制司收(郵編:100891)。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12月20日。

交通運輸部
2017年11月21日

 

 

鐵路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依據目的】為規范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是指鐵路工程以及與鐵路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第三條【交易平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應按國家規定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條【監管分工】國家鐵路局負責全國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含北京鐵路督察室,下同)負責監督轄區內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含授權自行決定并報備)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省級政府審批(核準、備案)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下統稱鐵路工程建設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

  第五條【電子招標】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和交易場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推行電子招標投標。鐵路工程建設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鼓勵鐵路工程建設項目采用電子招標投標。國家鐵路局建立鐵路工程建設行政監督平臺,對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行信息化監管。

  第六條【限制排斥】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招標條件】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組織開展的工程施工、勘察設計和貨物招標活動,應當具備規定的有關條件。

  第八條【招標人要求】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是指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項目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的,招標人應當與被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招標人授權項目管理機構進行招標的或由項目代建人承擔招標工作的,招標人或代建項目的委托人應出具包括委托授權招標范圍、招標工作權限等內容的委托授權書。多個招標人就相同或類似的招標項目進行聯合招標的,可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或委托其中一個招標人牽頭組織招標工作。

  第九條【標準文本】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時,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以及鐵路行業補充文本。

  第十條【公告要求】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依法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應當載明且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

  (三)投標人的基本條件以及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四)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方式、地點等事項。

  (五)對具有行賄犯罪記錄、失信被執行人等失信情形潛在投標人的限制要求。

  第十一條【邀請招標】經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批復同意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向3家以上具備相應資質或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二條【市場公平】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一)不接受符合鐵路建設市場開放政策的設計、施工、監理企業參加有關招標項目的投標。

  (二)設定的企業資質、個人執業資格條件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與招標項目實際內容無關。

  (三)招標文件(含資格預審文件)中設定的企業資質要求高于招標公告載明的企業資質要求。

  (四)對企業或者項目負責人的業績指標要求,超出或高于招標項目對應的工程實際。

  第十三條【招標備案】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資格預審公告)前7個工作日內向鐵路工程建設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備案。鼓勵采用電子方式進行備案。

  第十四條【資格預審】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組建的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遵守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資審報告】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資格預審結束后,資格審查委員會應當編制資格審查報告。資格審查報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基本情況。

  (二)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遞交情況。

  (四)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名單。

  (五)未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名單,以及未通過審查的具體理由、依據(應指明不符合資格預審文件的具體條款序號)。

  (六)評分情況(如果有)。

  (七)澄清、說明事項。

  (八)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資格審查委員會所有成員應當在資格審查報告上簽字。對審查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資格審查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資格審查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資格審查結果。

  第十六條【資審通知】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或投標邀請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注明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具體理由。

  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十七條【資審異議】資格預審申請人對資格預審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后3日內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異議答復應當列明事實和依據;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十八條【分包規定】招標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招標項目是否允許分包以及允許分包(或不得分包)的范圍。

  第十九條【否決條件】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中集中載明評標辦法、評審標準和否決情形。資格審查委員會或評標委員會不得以未集中載明的評審標準和否決情形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否決投標。

  招標文件中的否決情形應以醒目方式標注,包括視為重大偏差的情形、法定不得通過評審或應予否決的情形。

  第二十條【暫估價招標】招標人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暫估價部分招標的實施主體應在總承包合同中約定,該部分招標時適用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終止招標】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除不可抗力、國家政策變化等非招標人主觀原因外,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二條【投標資格】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并具備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及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三條【投標文件】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予以響應。

  第二十四條【投標保證】鼓勵投標人以銀行保函方式提交投標保證金。招標人不得拒絕投標人以銀行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評標委員會也不得以此理由否決其投標。

  第二十五條【分包要求】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和工程分包的有關規定,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中標后擬分包的工程內容等事項。

  第二十六條【信用信息】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填報的資質、業績、主要人員資歷和目前在崗情況、信用等信息,應當與其在鐵路工程建設行政監督平臺上填報、發布的一致。

  第二十七條【投標禁止】投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串通投標。

  (二)向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

  (三)采取掛靠、轉讓、租借等方式從其他法人、組織獲取資格或者資質證書進行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進行投標。

  (四)排擠其他投標人公平競爭的行為。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八條【開標要求】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并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遞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標段(包件),招標人不得開標,應當將相應標段(包件)的投標文件當場退還給投標人,并依法重新組織招標。

  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3個,屬于必須審批、核準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報經原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

  第二十九條【開標記錄】招標人應記錄開標過程并存檔備查。招標人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一)開標時間和地點。

  (二)投標文件密封檢查情況。

  (三)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主要內容。

  (四)投標人提出的異議及當場答復情況。

  第三十條【評標委員會】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中的鐵路專業評標專家應從鐵路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除招標人代表外,招標人及其上級單位的其他人員不得以技術、經濟專家身份參加評審。非因法定的事由,招標人不得更換依法確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更換評標委員會中的評標專家庫專家,必須按規定從原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后的評標委員會成員重新進行評審。

  第三十一條【信息提供】招標人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信息和材料,但不得明示或暗示其傾向于或排斥特定投標人。提供評標所必需的信息和材料主要包括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開標記錄、投標文件、資格預審相關文件、投標人信用信息等。

  第三十二條【評標委員會負責人】評標委員會設負責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人應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產生或由招標人確定。評標委員會負責人負責組織并與評標委員會成員一起開展評標工作,其與評標委員會的其他成員享有同等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三條【低價澄清】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工程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澄清、說明是否低于成本價投標,必要時應要求其一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第三十四條【否決投標】評標委員會經評審,否決投標的,應在評標報告中列明否決投標人的原因及依據;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或者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人不足3家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性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三十五條【評標紀律】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恪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六條【評標報告】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并標明排序。

  評標報告應當如實記載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以及評標委員會負責人(若設有)姓名;

  (三)開標記錄;

  (四)符合要求的投標人名單;

  (五)否決投標的情況說明(具體理由及招標文件中的相應否決條款);

  (六)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七)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

  (八)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

  (九)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與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

  (十)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設立評標委員會負責人的,評標委委員會負責人應在評標報告上逐頁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評標委員會提交的評標報告內容不符合本條第二款要求的,應當補充完善。

  第三十七條【履職記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應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履職情況如實記錄并按規定對鐵路建設工程評標專家予以評價。

  第三十八條【中標候選人及公示】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在招標文件規定的媒介上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各標段(或包件)中標候選人公示的信息應包括:招標項目名稱、標段(或包件)編號、中標候選人排序、投標報價、工期承諾、評分情況、項目負責人姓名、有關注冊執業人員的證書及注冊號、中標候選人在投標文件中填報的企業和項目負責人的工程業績,異議受理部門及聯系方式。

  第三十九條【異議處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異議答復應當列明事實、依據;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招標人經核查發現異議成立并對中標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的,應組織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審查確認。若異議事項涉嫌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或評標委員會無法根據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審查確認的,以及招標人發現評標結果有明顯錯誤的,招標人應向鐵路工程建設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反映或投訴。

  第四十條【確認候選人】中標候選人的經營、財務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招標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由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審查確認。

  第四十一條【中標結果】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所有投標均被否決的,招標人應書面通知遞交投標文件的所有投標人,并說明具體原因。

  第四十二條【書面報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鐵路工程建設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推薦采用電子方式報告。

  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招標范圍。

  (二)招標方式和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

  (三)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技術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合同主要條款等內容。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成員評標紀律遵守和履職情況,對評標專家的評價意見。

  (五)評標報告。

  (六)中標結果。

  (七)其他需提交的問題說明和資料。

  第四十三條【合同簽訂】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并在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四十四條【履約保證】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應以銀行保函方式提交。

  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在工程項目竣工前,招標人不得再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第四十五條【合同履約】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

  招標人應當加強對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對中標人合同履約的考核制度。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中標人應按規定向鐵路工程建設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提交合同履約信息。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監管事項】鐵路工程建設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國家鐵路局組建、管理鐵路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指導、協調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開展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工作,對地方人民政府有關招標投標監管部門開展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工作予以行業指導。

  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應按規定通報或報告轄區內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和相關監管信息,分析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相關情況,聯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招標投標監管部門并給予行業指導。

  第四十七條【監管方式】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管方式主要包括監督抽查、投訴處理、辦理備案、接收書面報告、行政處罰、記錄公告等方式。

  第四十八條【投訴時效】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以下簡稱投訴人)認為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鐵路工程建設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四十九條【投訴書】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六)已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說明。

  對按規定應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的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提交已提出異議的證明文件,未按規定提出異議或者未提交已提出異議證明文件的投訴,不予受理。

  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其他組織或自然人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投訴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投訴書有關材料是外文的,投訴人應當同時提供其中文譯本。

  第五十條【投訴不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鐵路工程建設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

  (二)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三)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系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者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的。

  (四)超過投訴時效的。

  (五)已經作出處理決定,并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的。

  (六)投訴事項應先提出異議沒有提出異議的,或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的。

  第五十一條【投訴處理】鐵路工程建設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根據調查和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按照下列規定做出處理決定:

  (一)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駁回投訴;

  (二)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信用監管】鐵路工程建設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積極推進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

  鼓勵和支持招標人優先選擇信用良好的從業企業。招標人可對信用良好的資格預審申請人、投標人或者中標人,減免投標保證金,減少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招標采用相關信用優惠措施的,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五十三條【不良記錄】鐵路工程建設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市場主體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應按規定予以公告,并將其作為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記入相應當事人的不良行為記錄。

  對于列入不良行為記錄、行賄犯罪檔案、失信被執行人名錄的市場主體,按規定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其予以限制。

  第五十四條【監管權限】鐵路工程建設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有權查閱、復制招標投標活動的有關文件、資料和數據;在監督抽查、投訴調查處理中,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要求相關當事人整改,必要時可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招標投標活動交易服務機構及市場主體,應當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和材料。

  第五十五條【保密要求】鐵路工程建設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十六條【貨物二次招標】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中標人對已包含在中標工程內的貨物再次通過招標方式采購的,招標人應當依據承包合同約定對再次招標活動進行監督,對施工中標人再次招標選定的貨物進場質量驗收情況進行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招標人違規處罰】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鐵路工程建設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滿足規定條件進行招標的。

  (二)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未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

  (三)不按本辦法規定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

  (四)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投標保證金或履約保證金的提交形式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增設或者變相增設保證金的。

  (五)向評標委員會提供的評標所需信息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六)不按本辦法規定公示中標候選人,或不按規定發出中標結果通知書的。

  (七)不按本辦法規定進行招標備案或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的。

  (八)否決所有投標未按本辦法規定告知的。

  (九)擅自終止招標活動的,或終止招標未按規定告知有關(潛在)投標人的。

  (十)非因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事由,擅自組織原評標委員會或另行組建評標委員會審查確認的。

  第五十八條【投標人違規處罰】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鐵路工程建設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之外的其他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投標人在投標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

  第五十九條【評委違規處罰】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鐵路工程建設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六個月或一年內禁止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招標項目的評審;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資格,并從專家庫中除名,不再接受其評標專家入庫申請。

  (一)應當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離職守。

  (三)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四)私下接觸投標人。

  (五)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六)明示或者暗示其他成員提出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七)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八)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九)評審活動中其他不客觀、不公正的行為。

  第六十條【救濟措施】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重新評標。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電子招標】采用電子方式進行招標投標的,應符合本辦法和國家有關電子招標投標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規定銜接】本辦法自201 年月日起施行。

 

 

關于《鐵路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編制說明

  為規范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結合近年來鐵路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監管中發現的典型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借鑒有關行業和地方在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有益經驗,我們組織起草了《鐵路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并根據有關單位反饋的修改意見作了進一步修改,現已形成報審稿。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編制背景和過程

  招標投標制度是工程建設領域的一項重要制度。200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出臺之后,國務院又于2011年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這期間至今,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有關部委(包括原鐵道部)或有關部委也自行出臺了多項配套規章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的招標投標活動。

  近年來,在鐵路工程招投標方面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是電子招標投標、構建誠信體系、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等,對參與鐵路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的各方均提出了新的要求。二是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范圍不斷拓展,物資設備、技術服務類招標數量大幅增長。三是參與鐵路工程建設各類市場主體的依法維權意識不斷增強,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異議及投訴也相應增多。這些形勢的變化,都要求進一步健全招標投標制度辦法,促進政府監管部門依法監管、公正執法,維護健康有序的鐵路工程建設市場環境。

  2013年鐵路政企分開改革后,新成立的國家鐵路局職責中明確“負責擬訂規范鐵路工程建設市場秩序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近年來,國家鐵路局及所屬各地區鐵路監管局作為政府監管部門,依法履職,查處了多起鐵路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投訴和違法違規行為。但在履職工作中,對于遇到的一些新問題,亟待通過立法予以明確和規范。如:有的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設定遠超過招標項目實際需要的條件來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有的招標項目,特別是施工單位組織的工程材料或工程設備招標,招標程序不規范,內部監督乏力,且一味以價格選擇供貨商,導致進場的材料設備質量低劣,給工程質量安全埋下隱患;另外,還有個別投標人為謀求中標,故意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不僅占用了有限的行政監管資源,而且擾亂了正常的工程實施計劃。同時,鐵路總公司針對其所管理的鐵路建設項目雖然制定了新的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實施細則,但其作為市場主體之一,實施中還有一定局限性。另外,隨著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地方投資的鐵路建設工程越來越多,不少單位和部門反映鐵路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缺乏行業性的制度辦法。因此,有必要結合鐵路工程建設實際,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精神,制訂《辦法》,不斷引導和規范市場主體的招標投標行為。

  《辦法》在起草過程中嚴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招標投標基本原則,立足服務鐵路工程建設,堅持遠近結合、適度超前的原則;《辦法》突出問題導向,吸納了日常監管履職中所收集的問題和各方意見建議,認真借鑒了有關行業、地方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的制度辦法,并專門召開座談會進行了專家咨詢。

  《辦法》前期已內部征求了各地區鐵路監管局和局內相關部門、事業單位的意見。按照9月13日局黨組擴大會議研究意見,我們對《辦法》做了進一步修改,并一對一征求了國家發改委、住建部、鐵路總公司和中國中鐵、中國鐵建、鐵道工程建設協會等11個部門和單位的意見;本次共收到46條修改意見,經研究和溝通采納了28條、部分采納6條,未采納12條,在此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形成了《辦法》。11月14日局務會議研究原則通過了《辦法》報審稿,并同意按程序提請交通運輸部部務會審議。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七章六十二條,分別是總則、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各章內容主要如下:

  1.第一章總則,共六條。主要明確了《辦法》制定的依據、目的、適用范圍、監管部門和電子招投標的有關事宜。

  2.第二章招標,共十五條。主要規定了招標項目應具備的條件,招標人和招標公告、招標文件的要求,公平競標的例外情形和自行招標備案內容、資格預審全流程、分包要求、暫估價招標、終止招標等有關事宜。

  3.第三章投標,共六條。主要規定了投標人資格、投標文件、投標保證金、分包要求、信用信息使用、投標禁止情形等內容。

  4.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共十八條。主要規定了開標人員、地點、記錄、程序等要求,評委組建及更換、評標準備、評標紀律、評委考評及評標報告等事項,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人確定、中標通知、合同簽訂、招標投標情況報告等內容。

  5.第五章監督管理,共十一條。主要規定了監管分工、監管方式、監管權限、招標投訴主要規定、招投標不良行為記錄、信用監管等內容。

  6.第六章法律責任,共四條。主要規定了招標人、投標人和評標委員會成員的違規處罰情形及救濟措施。

  7.第七章附則,共二條。主要規定了電子招標投標實施中的規定銜接問題,以及《辦法》實施日期等事項。

  三、有關事項的說明

  1.關于監管分工。按照“放管服”改革“誰審批,誰監管”的精神,目前已有為數不少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由地方政府審批(核準)實施,相應這些項目的招標投標監管工作也應由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因此《辦法》在第四十六條將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方面的監管職能劃分為三個方面,分別由國家鐵路局、地區監管局和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并明確國家鐵路局和地區鐵路監管局要對省級人民政府有關招標投標監管部門給予行業指導。

  2.關于招標人設置不合理門檻。從近幾年的鐵路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監管實踐來看,有一部分物資招標特別是施工單位組織的自采物資招標中,設置不合理的門檻來限制潛在投標人,如要求投標人的注冊資金額度遠大于所招標的標包總額,要求投標人的資質資格條件明顯偏高,也因此產生了不少投訴。 無論是招標人、投標人還是監管部門在遇到類似問題時,比較困惑的是無法可依,從而導致類似問題往往不了了之。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設置過高的資格條件,明顯有違招標投標法“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立法原則,應該予以糾正。基于此,《辦法》在第十二條將上述有關情形列出并明確按排斥潛在投標人論處。

  3.關于信用信息使用。當前國家正在深入推行信用體系建設,大力倡導信用信息在市場交易和政府監管中的運用。2017年7月5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要優化事中事后監管和全過程服務,以“企業網上告知+政府在線監測”取代準入審查。對不依法履行信息告知義務的,通過建立異常名錄制度,可以有效督促企業落實守法誠信的主體責任。結合近幾年有關信用建設方面的政策和有關行業地方在信用建設中的實踐,以及原來鐵道部在鐵路建設項目信用信息公開方面的探索,《辦法》在第二十六條、三十一條、五十二條、五十三條做了相應的制度安排,明確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在鐵路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的應用。

  4.關于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履職進行評價。招標投標活動中,評標委員會的作用尤為重要,但往往也有個別評標委員會成員,不認真履行評審職責,將一些明顯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投標人推薦給招標人,或者借評標之際向招標人提出過分的食宿、交通要求。這些情況監管部門往往不知曉,有賴于招標人向監管部門反映,但有的招標人存有顧慮而不正式反映。為此,我們已在國家鐵路局修訂印發《鐵路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及評標專家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招標人在招標活動結束后應對評標專家進行評價,并將評價意見納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同時也規定了具體的評價指標。《辦法》在第三十七條,對此再次進行強調,并將評價的范圍進一步擴充到整個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切實保障評標委員會職責履行。

  5.關于中標候選人的公示內容。《辦法》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前段時間征求意見并擬以國辦名義印發的《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和《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同時結合鐵路工程監管實踐,在第三十八條規定了中標候選人公示時應該公開的具體內容,進一步借助社會力量來監督市場主體。在這一環節要求公開的內容包括“招標項目名稱、標段(或包件)編號、中標候選人排序、投標報價、工期承諾、評分情況、項目負責人姓名、有關注冊執業人員的證書及注冊號、中標候選人在投標文件中填報的企業和項目負責人的工程業績,異議受理部門及聯系方式”。

  6.關于法律責任。雖然目前招標投標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相對健全,但是隨著招標實踐的不斷拓展,也隨之出現了許多新的問題,以及雖有法條約束但因缺少對應罰則導致問題多發的情況,有必要通過在《辦法》中設定相應的處罰條款予以強化。因此,本次《辦法》在“罰則”一章中分設三條,列明了招標人、投標人和評標委員會成員在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處罰情形之外的有關違規行為,并對其視情節進行處罰。參照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在有關條款中設定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額度,符合《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1996〕13號)中關于部委規章可以設定罰款額度的要求。對于其他有關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仍需執行現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四、本次修改情況

  根據局外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反饋意見,《辦法》主要做了七方面的修改,一是明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時,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以及鐵路行業補充文本。二是調整了排斥潛在投標人的有關情形以及文字表述。三是由于意見比較集中且相互對立,刪除了同投多標的規定。四是對中標候選人公示的內容做了增刪。五是對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在招標中的使用調整了文字表述。六是對原招標人在貨物二次招標中的監督事項作了進一步明確。七是刪減了法律責任章節中的部分處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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