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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鐵路局關于印發《鐵路行業科技創新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10-09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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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將《鐵路行業科技創新基地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鐵路行業科技創新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決策部署,推進科技強國、交通強國、鐵路強國建設,規范和加強鐵路行業科技創新基地的布局、管理,提升鐵路行業科技創新整體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國家科技創新規劃的通知》(國發〔2016〕43號)等有關法律規定和政策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鐵路行業科技創新基地(以下簡稱鐵路創新基地)是國家、部門、地方科技創新基地聯動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本辦法適用于鐵路領域及鐵路相關科技創新基地的申報、認定、評估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鐵路創新基地是指鐵路行業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和鐵路行業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研究中心)。
  (一)重點實驗室是鐵路行業理論創新、提升科技攻關能力的重要平臺,主要任務是立足國家重大戰略實施、國家重大工程需求、鐵路未來發展,圍繞安全、便捷、高效、綠色、經濟的主導方向,開展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前瞻性技術以及相關公益性技術研究,解決鐵路現代化建設中的技術難題,引領鐵路行業科技創新。
  (二)工程研究中心是促進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孵化器,主要任務是立足提升鐵路工程建設、裝備制造、運輸服務、綜合支撐等領域技術水平,開展前沿引領技術、共性關鍵技術、現代工程技術創新,促進科技創新成果的工程化、產業化,提供成熟的先進技術、工藝及其技術產品和裝備。
  第四條 鐵路創新基地建設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形成定位清晰、運行高效、投入多元、動態調整、開放共享、協同發展的行業科技創新基地體系。
  (一)重點布局若干體現世界鐵路發展趨勢、支撐我國鐵路科技水平持續領先的重點實驗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并努力培育成為國家級科技創新基地。
  (二)面向鐵路行業前沿科學、基礎科學、工程科學,推動學科發展,統籌布局一批重點實驗室。
  (三)面向鐵路行業重大任務和重點工程建設需要,統籌布局一批工程研究中心。
  第五條 重點實驗室主要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重點企業進行建設和運行,工程研究中心主要依托具有較強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能力的企業進行建設和運行。
  第六條 鐵路創新基地是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科研實體,在人、財、物上實行相對獨立的管理。鼓勵鐵路創新基地以獨立法人單位運行。
  第七條 國家鐵路局配合協助國家有關部門做好鐵路行業國家級科技創新基地的申報、建設與管理,鼓勵支持鐵路相關單位申報國家級科技創新基地。國家鐵路局積極與國家有關部委、各省(市、自治區)開展共建科技創新基地,推動鐵路創新基地與相關國家級、其他省部級科技創新基地的銜接配合、資源共享、交流合作,共同推進鐵路科技創新。
  第八條 國家鐵路局在開展鐵路法規政策、鐵路發展規劃、鐵路科技創新規劃、鐵路重大科技專項和重點研發計劃需求的研究、課題研究計劃執行、鐵路技術標準制定等重點工作中,充分依托鐵路創新基地提供服務,支撐行政履職,切實發揮鐵路創新基地在鐵路行業科技創新中的主力軍和帶頭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九條 國家鐵路局是鐵路創新基地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鐵路創新基地發展政策及相關管理規定,指導鐵路創新基地建設與運行。
  (二)發布鐵路創新基地認定通知,組織申報、認定工作。
  (三)組織開展鐵路創新基地評估工作,依據評估結果對鐵路創新基地進行調整。
  國家鐵路局科技與法制司負責鐵路創新基地歸口管理具體工作。
  第十條 國家鐵路局委托第三方機構作為鐵路創新基地的專業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專業管理機構),負責開展鐵路創新基地認定審核、定期評估等支撐服務。
  第十一條 鐵路創新基地須依托獨立法人單位(以下簡稱依托單位)進行建設,以聯合體形式組建的鐵路創新基地須在申請時明確一家獨立法人單位作為依托單位。中央企業(集團)所屬獨立法人單位可作為依托單位,也可由中央企業(集團)歸口管理。依托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落實本辦法規定,負責鐵路創新基地的申報,配合做好國家鐵路局的評估、檢查工作。
  (二)聘任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和學術委員會/技術委員會主任,報國家鐵路局備案。
  (三)根據學術委員會/技術委員會建議,提出鐵路創新基地名稱、研究方向、發展目標和研究重點。
  (四)為鐵路創新基地提供后勤保障以及運行經費等條件。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十二條 鐵路創新基地采用認定方式確定,每2年認定一次。為配合國家重大戰略實施或國家重大工程建設需要,可臨時組織重點領域鐵路創新基地認定。
  第十三條 鐵路創新基地的認定依據鐵路科技創新中長期發展目標,突出鐵路科技優先發展方向,包括六個方面重點領域:
  (一)移動裝備。
  (二)基礎設施。
  (三)能源牽引。
  (四)指揮控制。
  (五)運輸服務。
  (六)安全保障。
  第十四條 鐵路創新基地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鐵路發展現實和長遠需求,規劃清晰、目標明確,在本領域有重要影響;有承擔國家、部(省)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學術水平和科研能力在國內或行業內領先,取得過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有培養高層次人才的能力。
  (二)重點實驗室須擁有學術水平高、在本研究領域有一定知名度的學術帶頭人,有一支科研能力強、年齡與知識結構較為合理的研究隊伍;工程研究中心須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處于國內領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具有良好的實驗條件和充足的研究場所,擁有國內先進水平的科學研究試驗設備、儀器裝備及配套設施等。
  (四)具有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基礎條件。
  (五)符合國家鐵路局發布的研究方向及相關要求。
  第十五條 符合認定基本條件的,其依托單位可按規定格式填寫《鐵路行業科技創新基地申請表》(另行發文公布)報國家鐵路局。國家鐵路局組織進行綜合評估,經初審、現場評審、審定和公示后,公布鐵路創新基地認定結果。
  (一)初審。國家鐵路局委托專業管理機構組織專家對鐵路創新基地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包括形式審查、會評等。通過初審的,進入現場評審。
  (二)現場評審。國家鐵路局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評審,形成評審意見。
  (三)審定和公示。根據初審和現場評審意見,經國家鐵路局技術委員會審議并報國家鐵路局同意,經公示無異議后發文予以公布認定結果。
  第十六條 經認定的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鐵路行業重點實驗室”,英文名稱為“Key Laboratory of Railway Industry of ××”;工程研究中心統一命名為“××鐵路行業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稱為“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Railway Industry of ××”。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七條 鐵路創新基地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主任應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較強的組織能力和管理能力,負責鐵路創新基地的全面工作。
  第十八條 鐵路創新基地主任任期5年,可以連任。任期內每年在鐵路創新基地工作時間一般不少于8個月。
  第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設立學術委員會,工程研究中心設立技術委員會,分別作為鐵路創新基地的學術指導組織。學術委員會/技術委員會由相同或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組成,人數不低于9人,其中依托單位的委員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的1/2。委員會主任一般應由非依托單位人員擔任。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5年,每次換屆一般應更換1/3以上委員,原則上2次不出席委員會會議的委員應予以更換。
  學術委員會/技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于總人數的2/3。
  第二十條 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研究方向、發展目標、參加單位變更等重大事項,須經學術委員會/技術委員會論證通過后由依托單位確定,并書面報告國家鐵路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鼓勵鐵路創新基地加大對外開放力度,加強國際國內學術交流,積極承辦、參加國際國內學術活動;設立開放課題,吸引優秀人才開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二條 鐵路創新基地的科研設施和儀器設備、科學數據等科技資源,符合條件的,應建立開放共享機制,依托有關平臺面向社會開放運行;鐵路創新基地應強化社會責任,面向社會開展科學知識傳播與普及。
  第二十三條 鐵路創新基地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安全等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 鐵路創新基地的日常運行費用由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依托單位自籌,鐵路創新基地應建立多渠道籌措研究與管理經費的機制,鼓勵鐵路創新基地與相關企業或機構合作開展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等活動,吸引社會力量投資鐵路創新基地建設。
  第二十五條 鐵路創新基地應重視科學道德和誠信建設,堅持嚴謹治學,維護良好學術風氣,營造寬松民主、潛心研究的科研環境。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六條 鐵路創新基地實行年度考核報告制度。依托單位每年組織對鐵路創新基地進行年度考核,考核內容包括基地研究水平與貢獻、實驗條件建設、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等。年度考核報告應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經依托單位審核后,報專業管理機構備案。連續3年未進行考核并報告的,視為自動退出鐵路創新基地序列。
  第二十七條 鐵路創新基地實行定期評估制度,每5年為一個評估周期。國家鐵路局組織實施鐵路創新基地定期評估,包括:制定評估規則,確定參評基地名單,委托和指導專業管理機構開展具體評估工作,確定和發布評估結果,受理并處理異議等。
  第二十八條 定期評估主要對鐵路創新基地評估周期內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估,評估程序分為自評、現場評估和綜合評議三個階段。
  (一)自評。參加評估的鐵路創新基地,應根據其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類型填寫相應《鐵路行業科技創新基地評估表》(另行發文公布),并形成自評工作總結報告,經專業管理機構審核后,報國家鐵路局。
  (二)現場評估。國家鐵路局對自評工作符合要求的鐵路創新基地,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評估并形成評估意見。
  (三)綜合評議。國家鐵路局根據自評和現場評估情況進行綜合評議,經國家鐵路局技術委員會審定并報國家鐵路局同意后評估結果予以公布。評估結果分優秀、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九條 國家鐵路局根據評估結果,對鐵路創新基地進行動態調整。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通過的,不再列入鐵路創新基地序列。對評估為優秀的鐵路創新基地,優先考慮并積極推動其申報認定國家級創新基地,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科技研究重大項目。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在鐵路創新基地建設與運行管理中,凡是屬于國家科學技術涉密范圍的相關情形和內容,應按照《國家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等相關法規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鐵路局科技與法制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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